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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某大龄男越南相亲3个月 美人未归4.2万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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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某大龄男越南相亲3个月 美人未归4.2万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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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向上 发表于 2014-6-26 22:54:08 浏览:  27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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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集合网 集合诏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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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记者 曾柄光
文章整理:诏安集合网 CC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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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越南护照签证,从广西友谊关至越南河内,再坐飞机至胡志明市,曾某在媒人诏安人李某的带领下,踏上了到越南相亲之路。

他满心期待地给女方买了礼物,还给了大约9兆700越盾(大约3000元人民币)的现金;但在越南滞留3个月后,终因相亲未果,遗憾回国。

曾某回国后将媒人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红娘费”42000元。昨日,漳州诏安法院审结此案,判令媒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曾某15200元。再加上,之前已要回的16800元,曾某共要回3.2万元。

越南相亲付4.2万 3个月后无功而返

由于大龄未婚,江西人曾某决定到越南相亲,由此认识诏安人李某。去年6月4日,两人签订一份介绍越南女子婚配为内容的协议书。约定李某代收曾某在越南相亲等费用42000元。若曾某在越南相亲30天内未找到合适伴侣,曾某需要向李某交付在越南的所有费用10000元,余款退回。

曾某支付李某越南相亲等费用后,两人于同年6月6日一同飞到越南,为曾某介绍媳妇。在越南,他给女方买了礼物,还给了大约9兆700越盾的现金。但滞留了3个月后,相亲仍未成功,两人同年9月22日返回中国。

回国报警再状告

法院支持要回3.2万

9月23日,穿越友谊关进入广西凭祥市,曾某以被诈骗为由,向广西凭祥市公安局报案。最终,经询问后,凭祥市公安局以“曾某被诈骗案,经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过此举,曾某从李某处要回了16800元。

今年1月6日,曾某将李某告到诏安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曾李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的中越民间婚姻介绍服务系涉外婚姻介绍行为,是上述通知所禁止的,该协议约定的“从事中越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行为”无效。

但双方当事人对于“介绍越南相亲未果,原告需要向被告交付在越南的所有费用10000元,余款退回”的约定,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当事人对于“介绍越南相亲未果,原告需要向被告交付在越南的所有费用10000元,余款退回”的约定,仍然有效。

因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协议书造成部分无效,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曾某主张李某返还越南相亲等费用人民币42000元,应扣减相亲未果产生的费用10000元及李某已返还的16800元,即李某应返还曾某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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