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8日讯 漳州诏安县梅岭镇的城洲岛海域广阔,水产品资源丰富。国家为了保护这些水产品资源的可持续性,规定每年的5月至8月为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即便如此,仍有人为了赚钱铤而走险,在禁鱼期电鱼。
刘某杰是诏安县桥东镇人,以捕鱼为生。2012年7月,刘某杰在自家小渔船上,安装发电机、电鱼网具、电缆线等电力捕鱼设备出海捕鱼。之后,刘某杰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该设备出海捕鱼。2013年7月24日,刘某杰在梅岭镇城洲岛海域进行电鱼捕捞作业后,回港时被巡逻的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刘某杰非法电鱼的设备及渔获物。2015年,诏安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刘某杰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今年6月25日,刘某杰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投案。
9月29日,诏安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刘某杰提起公诉。(陈艺娜 肖燕娥)
相关报道:
休渔期内非法捕捞 六被告分别被判刑
为改善海域渔业的生态环境,国家每年都会进行一定期限的全面休渔禁捕,确保渔业资源的生态平衡。然而,就有一些人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不但在休渔期内出海偷捕,而且还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网网具。9月30日,诏安县人民法院对六起使用电网网具在休渔期内出海偷捕的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拘役2-3月,缓刑3-4月不等。
经查,六名被告人均为诏安县桥东镇甲洲村的渔民,犯罪情节亦基本一致。六人都是在福建省海洋休渔期间,驾驶装有发电机、起网机等电鱼设备的渔船从诏安县桥东镇甲洲村出海,到附近海域实施非法电鱼活动,并都在当天渔船归港途中被诏安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查获,现场查获非法电鱼的设备及渔货物。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出海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为自首,且有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故作出上述判决。(江英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