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沈华铃)漳州市诏安县18岁的高中生吴剑林,8月10日和堂弟、表弟一起去亲戚家的养鹅场帮忙,不料被附近的水坑“吞噬”,再也没有醒来。村民说,有看到附近工程队的钩机在事发水塘挖坑,周围却都没有警戒标示,导致发生溺亡事件。因与该工地项目业主单位及施工方协商无果,死者家属提起诉讼,索赔72万余元(导报8月12日、8月14日、9月15日报道)。昨日,此案在诏安县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事发地点为324国道改线工程C标段用地,项目业主单位是诏安县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此前,施工方提供给家属的一份8月5日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称,“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反映由于水位稳定无法将水抽干,经业主、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四方商定,于7月27日至8月1日对其中一个小水塘进行试验,连续抽水,水位无明显变化,导致抽水后续工作无法继续……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进行变更设计。”另一份《特殊路基设计工程数量表(变更)》称:“水塘路段,平均水深2.0米,水位稳定无法抽出。”
不过,11月22日,法院组织专业人员将事发水塘水抽干,以便现场取证。“不到10个小时,水塘的水就抽干了,根本不像业主单位和施工方说的那样‘抽不干’。”吴剑林家属说。经现场勘查,水塘平均水深30多公分,水抽干后,水塘的东西南北四个角落各露出一个深坑,深两米多,而其中一个深坑,就是吴剑林溺亡的地点。
吴剑林的父母认为,施工单位在该水塘挖出深坑,又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导致吴剑林突然掉进深坑溺亡,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负有监督责任,对施工单位在该处挖深坑和在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措施,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应共同承担责任。
对此,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深坑不是施工方所挖。
昨日,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双方表示可以接受调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