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漳州6月14日讯 6月12日,诏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2月10日22时许,胡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未登记二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路过群众拨打110报警。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民警林某等人接到指令后,迅速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对胡某进行询问时,醉酒的胡某突然挥拳,打中林某的鼻子,并用牙齿咬林瑞武的嘴唇,致林瑞武受伤。经鉴定,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1㎎/100ml,林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一处。
诏安县检察院于5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鉴于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