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籍男子沈某乾在莆田市工作期间因盗窃他人财物,而畏罪潜逃回诏安。将所盗财物挥霍一空后,沈某乾再次动起了歪脑筋,把目光盯向了金店。
2015年10月30日14时许,沈某乾骑一辆助力车,携带一把斧头来到诏安县南诏镇阳光路一金银首饰加工店,向店主何某周谎称要购买金戒指,并以需要定做为由,将店主小儿子何光某支开外出购买模具。见店内只有店主一人,沈某乾随即从从其助力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斧头,砍向何某周,欲抢劫金店内财物。受伤的何某周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何某周大儿子听到呼救后,持菜刀从二楼冲下来及时救援,眼见无法得逞的沈某乾,丢下斧头仓皇逃离现场。
11月2日晚,被告人沈某乾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盗窃及抢劫犯罪事实。
诏安县检察院于2016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乾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鉴于沈某乾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抢劫未遂等情节。 6月1日,诏安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沈某乾总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1900元以返还被害人;没收被告人作案工具斧头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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