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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新闻] 抚恤金让家人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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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怪兽 发表于 2016-7-22 09:15:09 浏览:  17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0日讯小何原本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父亲老何和母亲一直感情很好。谁知天有不测风云,老何于2015年11月因病去逝。为老何办完丧事后,小何及其母亲按照规定,从老何生前的工作单位领取到一笔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合计153158元。这笔钱虽不能抚平失去家人的伤痛,但也是一种安慰。谁知,这笔钱却让他们成为了被告。

  今年3月的一天,小何及其母亲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有个名为刘某的人将他们告到了法院。刘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也是老何的儿子,要求分割小何及其母亲领取到的那笔15万多元的抚恤金及困难补助费等。

  “我们十几年从没联系过,而且我父亲生病时,也没见他来探望过,如今却来要钱。”小何对这位突然冒出来的哥哥感到十分震惊,并对刘某的身份产生怀疑。

  原告竟是父亲前妻儿子

  诏安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办法官通过各方调查、多次走访街道及老何生前的邻居,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原来,刘某(曾名何某金)是老何与前妻于1981年所生。后老何与前妻离婚,何某金被判由母亲抚养。2010年何某金将名字改为刘某。老何离婚后,与小何的母亲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生下小何。

  虽然法院确认了刘某是老何的儿子,但是小何及周边街坊邻居都认为,按照当地民俗,刘某自父母离婚后,18年来从未与父亲共同生活,父亲重病期间也未尽看护义务,甚至父亲的出殡仪式也未参加,刘某理应无权要求分配父亲的一次性抚恤金及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近亲属对抚恤金享有所有权

  “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依法应当是老何的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小何、小何的母亲还有刘某,你们几个人对这笔钱均享有所有权。”经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耐心地释法说理。小何一家也同意了法官的说法——有权分配。但是如何分配成了摆在经办法官面前的问题。

  “不是平均分配,应考虑刘某与老何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办案法官说,刘某虽系老何的儿子,但其自父母离婚开始就没有与父亲共同生活。在父亲病重期间也从未照顾或探望过父亲,甚至连父亲的出殡仪式也未参加,在分配时应酌情考虑少分。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刘某分得15%。小何及其母亲作为与死者长期共同生活的配偶、儿子,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较高,故应酌情多分。特别是对于尚未成年的小何,分配份额可酌情确定为50%。同时,从公平原则考虑,在老何病重期间,小何的母亲承担起医治、照顾丈夫和抚养、教育儿子等全部家庭责任,其分配份额可酌情确定为35%。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何及其母亲支付刘某21682.2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江英凤 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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