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7〕143号)通知,从2017年7月份起,提高我县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92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人均补助水平从原来的320元/人﹒月提高至386元/人﹒月,即每人每月增加66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按10%,半护理的按25%,全护理的按40%。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含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在分散供养同类对象的基础上增加20%,调整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具体见附件。 三、资金发放 此次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所增加的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县民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积极协调,由县财政局将所需提标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通过社会化发放,将提高标准的资金直接发放到城市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银行账户,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