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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河砂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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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河砂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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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集 发表于 2017-8-17 10:47:04 浏览:  22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中共诏安县委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河砂专项行动的通知》诏委(〔2016〕9号)和《2017年第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1号)等文件精神,县城投河砂公司负责做好河砂开采和销售管理工作,各乡镇只设一个河砂销售点,并由乡镇政府统一经营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河砂经营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含筛洗砂)、运砂、销售砂等涉砂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深挖盗挖沉积木等水事活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属偷挖盗采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向县域外运输河砂。全县范围内的河砂运输必须持有县河砂办统一核发的准运凭证。未持有准运凭证并未能提供河砂合法来源的河砂运输车辆,一经查处,即由县交通、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扣押没收。涉嫌超载运输的,由县交通、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四、严禁非法筛洗砂、屯砂、销售砂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由县水利、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五、2017年9月1日起,除乡镇政府统一经营管理的河砂销售点外,其他屯砂点不得经营河砂销售业务。现有的各屯砂点的屯砂必须在8月31日前自行清理完毕。否则,由县国土局、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处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查其河砂来源;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河砂,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没收河砂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偷挖盗采河砂提供土地、电力、机械设备、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依法从重处罚。
   八、各乡镇(区)、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法定职责,相互配合,主动作为,切实加强河道和河砂资源的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运砂、销售砂等涉砂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发现偷挖盗采河砂行为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相关乡镇、村(社区)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非法采砂、运砂、销售砂等涉砂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或充当“保护伞”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区)、村(社区)负责做好辖区内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偷挖盗采和非法销售河砂行为的,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
   县水利局(水政大队):3334804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3413443
   县国土局(监察大队):6096381        
   县交通局(执法大队):332992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县城投河砂公司:3338678




这个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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