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园棚寮里的财物被盗,主人找到小偷,将其吊在大桥墩下暴打。 去年11月27日,自家菜园棚寮内的香烟、饼干、手机等物品被盗,诏安人沈某敏怀疑是小舟等人所为。 次日晚上7时许,沈某敏叫上好友沈某贵、沈某松,在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一乒乓球场找到小舟。 随后,三人将小舟带到国道324线诏安大桥桥墩下“拷问”。但由于小舟不承认盗窃事实,三人决定将小舟吊起来。他们先用绞丝绳绑住小舟的双手,利用摩托车,将小舟悬吊在诏安大桥桥墩下,并对其实施殴打。 事后,行人报警,民警将小舟解救。经鉴定,小舟的伤情属轻微伤。 后来,小舟承认自己偷了沈某敏的财物。诏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日,但因小舟17岁,不满18周岁,决定不予执行。事后,沈某贵、沈某敏、沈某松三人赔偿小舟经济损失1.1万元并道歉,获得小舟谅解。 昨日,诏安法院一审认为,沈某贵、沈某敏、沈某松采用捆绑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属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小舟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般过错,对沈某贵3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沈某贵3人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说法 | [tr][/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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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也是公民不可用私刑 检察官介绍,我国的法律讲究公平、公正、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小偷也是公民,我们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实施私刑,不能认为小偷偷东西有错,就是打死他们都是没有罪。这种偏激的认识是不对的。这样的做法触犯了法律,只能让抓小偷这样的好事变成伤人的坏事。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将小偷立即扭送公安机关,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我们对其用私刑。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的叶庆瑞律师介绍,盗窃是违法行为,但小偷的人身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切勿“以暴制暴”。《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民一旦发现盗窃等违法行为,不得采取侵害他人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反击。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或者刑事责任。因为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盗窃是一起案件,伤人又是另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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