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诏政综〔2016〕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城镇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我县原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及《2016年第十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参考《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诏安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诏政综〔2016〕36号)文的地段划分内容,结合我县城镇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标准做出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范围通知如下: 一、县城的等级划分:
二、建制镇的等级划分:
三、本通知范围描述中的“四至”均为包含。
四、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修改。《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诏政综〔2008〕43号)同时废止。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政策解读
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一、该文出台的背景: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城镇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我县《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诏政综〔2008〕43号)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确定本标准。
二、该文出台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及《诏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土地使用税等级调整变动情况解读:
主要参考《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诏安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诏政综〔2016〕36号文的地段划分内容,以及相关税法的规定,与原诏政综〔2008〕43号文相比,主要有以下调整变动:
1、县城地段的划分更为细化,更为合理。如将中山路南段(原为中山东路)等老城区由县城一等调整为县城二等;将美食街、文化古街、澹园路、康华路等新兴繁华地段由由县城二等调整为县城一等。
2、增加新的建制镇西潭镇,取消边贸旅游区。
3、重新设定建制镇的等级划分,将“建制镇所属全部区域”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改为“建制镇的建成区范围内”,增加建制镇五等地段。
4、各等级的税额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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