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叶连珠)福建省诏安县法院近日对一起由网购电视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吴海涛办理退货,并退回货款人民币9548元。
2014年1月24日,吴海涛花9548元在淘宝商城某电商处购买康佳液晶电视一台,同时约定收货地为诏安县梅洲乡,卖家包邮。后吴海涛支付了货款并收到电视。
2014年8月5日,电视出现无声有图的故障,吴海涛拨打康佳集团的服务专线预约上门服务,后康佳集团的维修员上门维修并更换主板。同年9月13日,该电视又出现有声无图的故障,康佳集团的维修员又上门维修并更换主板。两个多月后,该电视出现无声无图的故障,吴海涛要求退货,康佳集团以“只能维修”为由拒绝,吴海涛将康佳集团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及涉诉电视是否只能维修,不能退货。 针对原告提出的网购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以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诏安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针对原告提出的涉诉电视应当办理退货的意见,法院查明:因原告购买的康佳电视发生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康佳集团的维修员两次上门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康佳集团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换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康佳集团应当退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现判决已生效。
诏安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杨辉聪认为:此案是比较典型的公益性诉讼案件,消费者在此类案件中胜诉,有利于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促使商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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