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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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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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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桐说 发表于 2016-9-14 09:01:22 浏览:  28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实现诏安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2.工作任务。以道路交通运输、渔业船舶、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冶金商贸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全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实施更加有力的引导政策,加快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县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政府安全监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企业必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的,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企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6.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7.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非煤矿山井下作业必须由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专门用于安全投入的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排安全费用,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到位。
9.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必须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健全排查治理记录,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10.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安装防护设施,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做好职业危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
11.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2.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3.严格落实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乡镇(区)及县直各部门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14.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乡镇(区)对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给予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1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和行业监管。各乡镇(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 级的,由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17.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同时通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以及防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8.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保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19.加强企业技术管理。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20.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关键技术与装备科技攻关,推广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工艺。依法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高机械化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21.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增强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2.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以公安消防、武警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区)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23.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建设。积极推进现有化工企业迁入规划区域内,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进入依法规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内,否则不予审批。禁止在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范围内建设居(村)民住房和其他设施,规划建设销售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2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日常检查、登记、建档、定期检测检验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5.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适时修订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6.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县政府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7.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县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实各行业专家库。依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领域)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专业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28.加大安全生专项投入。各乡镇(区)要设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支持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治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29.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0.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1.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乡镇(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实施“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并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
32.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3.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34.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年度内事故死亡人数超控指标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县政府每年将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乡镇(区)和县直单位给予奖励。
35.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按规定上限处罚,同时,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6.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区)、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7.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按照省政府《意见》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城建、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38、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乡镇(区)、县直有关部门“打非”工作责任。在行政区域内发现或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对乡镇(区)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诏安跨越发展
39.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乡镇(区)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
40.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增加执法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乡镇(区)要配备2-3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社区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强化基层安全监管。
41.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要切实增加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到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42.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乡镇(区)应当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提取0.1元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乡镇(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乡镇(区)文化馆、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44.坚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服务并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简化审批程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转变作风、保障发展”和“重在提请、主动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服务和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服务安全发展。
45.落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措施。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围绕推动国务院《通知》、省政府《意见》、市政府《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执行落实到位,为加快诏安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46.本实施意见由诏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诏政综〔2011〕57号)文因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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