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诏安县城区居民供水实施阶梯水价改革暨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根据省市物价局和县政府2016年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及县物价局诏价【2016】19号文的批复,对地方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和诏安县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分类。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闽价商〔2009〕250号)文件规定,自来水价格统一划分为民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其它行业用水价格三个类别。
1、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价格为1.75元/吨; 2、特种行业(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价格为2.50元/吨; 3、其它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为2.00元/吨。 以上自来水价格均含水资源费0.05元/吨。
二、民用水类别中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三级阶梯式计量水价(三级比例为1:1.5:3累进加价)。
1、第一阶梯(基础)水价为1.75元/吨,用水量为0-30吨/户·月(含30吨); 2、第二阶梯水价为2.60元/吨,用水量为31-50吨/户·月(含50吨); 3、第三阶梯水价为5.15元/吨,用水量为51吨/户·月及以上。
三、民用水其中的居民合表用户及非居民用户实行季节性加价,即水价每年6-10月份上浮20%,即2.09元/吨。考虑供水价格相对稳定性,农村自建供水管网,且以总表形式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的乡镇村庄,水价仍保持原来的水平,即含水资源费1.60元/吨。
四、适当增加人口数较多用户的第一阶梯水量,对于每户居住6人以上的家庭,经有关部门证明,并到所属自来水公司办理手续,基础水量第一阶梯水量调为40吨/户·月(含40吨)、第二阶梯水量调为41-60吨/户·月(含60吨)、第三阶梯水量调为61吨/户·月及以上。
五、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后,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经供水企业确认后,水价保持原来的水平,即含水资源费1.60元/吨。
六、污水处理费按照诏建【2016】19号文执行。
七、水资源费按照诏价【2016】21号文执行。
八、垃圾处理费按照【2014】1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地方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 2016年10月27日
调整后的水费分类价格: 注:以上自来水费均含水资源费0.05元/吨 ,自2016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地方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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